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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淮”缉私探究

发布时间:2018-01-11 阅读量:

  卢同根

百味之祖盐为先。在历史上,淮盐经常是作为国家的一件利器而使用的。人们也常为淮盐文化与中国历史交织得如此密切而感到惊讶不已。不管是中国的古代史,还是近代史,其经纬中都有淮盐的线条,其影像中都有淮盐的影子,其辙印间都有淮盐的踪迹。《元史·食货志》记载:“国之所资,其利最广者莫如盐”。如果说历朝历代盐利居国家之利达八成,而淮盐就占到其中的一半。  

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也正因为淮盐的利税太大,走私也就成为屡禁不绝的大事,有时还十分猖獗。因此,缉私也就成了历代盐务的要政。据资料考证,原始社会初期山海之制任民自取,所以也就没有“私”和“缉私”之说。春秋时管仲相齐,聚庸煮盐,有了官与牢盆之说,才有了“私”和“缉私”。当时,盐有了“官盐”与“私盐”之分,按法纳税的就属“官盐”,不纳税的就是“私盐”。当“私盐”猖獗时,查禁私盐,即所谓缉私便应用而生了。这里重点对淮北盐务局、淮南盐务局为主的“两淮”盐务缉私工作进行探究。

一、“两淮”盐务缉私机构及沿革

明太祖洪武二年(1369年),两淮置盐运司,下设淮安分司,专管缉私。明正德十三年(1518年),莞读场也就是今天的徐圩盐场设巡盐指挥及军士,专门负责缉拿私盐工作。到了清代,两淮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设守巡官及盐运巡检司、盐法道臣。到清乾隆年间在盐区设关隘,为了保证工作到位,以中正场即如今的台南盐场为例,设防哨巡盐千户军士,同时也设缉私隘口处。署衙设缉私委员,编设保甲以私缉私,10家为1甲,设甲长1人。10甲为1保,设保长1人。民国时期,淮北盐区设有缉私统部,下设统领、帮统,有步兵3个营,水师2个营。同时还设立济南场即今天灌西盐场商巡,中正场即如今的台南盐场商巡。步兵住场部一带,水师住沿河一带,拥有专门缉私人员3300多名。民国17年,改缉私统部为缉私局。民国21年,淮北缉私7个大队改编为“税警团”。著名抗日将领胡文臣带领一批人马在东陬山一带护盐缉私和抗击日寇,被传为美谈。

1946年底,成立了由共产党领导的淮北特区盐警大队,次年成立盐警团纵队。1948年春,滨海大队与盐警纵队合编,成立了淮北盐警独立团共计1000多人。当然缉私工作最有力,最有成效地还是淮北盐场全境解放以后,19493月,淮北盐务局在新浦成立盐警办事处,之后成立了盐警大队,设立治安科、经保科、保卫科。直到八十年代设立派出所,成立联防大队。90年代江苏各市盐务局设立盐政管理科、盐政处,具有缉查私盐和盐政管理的重要职责。

二、“两淮”盐务缉私方式及种类

通私贩私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贩私。借缉私之名,在产地购置私盐,运往销地贩卖,沿途所有缉关卡、船舶均为私盐分销储藏地之用。缉私获得的盐称之为功盐,到地头变卖后,除减充公外,其余都作为充赏,如数目不大,就全数充赏,利益十分可观。二是放私。大帮私盐过境之前数日,先由私贩知照缉私营,报明将于何时过境,共有多少船,纳贿多少。或者预备私盐若干船,当两军对垒时故意弃下数船盐,以便让缉私营邀功,这种形式称之为私放。三是护私。缉私者与私贩沟通,凡在管辖境内任其贩卖行销,只要每担盐纳税上贡即可。实际上缉私营成了贩私者的保护伞。

有了通私就必然要缉私。当然缉私的方式方法,各朝各代都不相同。这里仅以民国时期为例,剖析一下当时的缉私手段。原则上讲,缉查私盐有三种方式:一是场地缉私,就是查禁生产原盐场区的私产私销行为;二是要口缉私,就是在主要口岸商岸关口查禁贩私行为;三是销地缉私,就是到经销地去查禁贩运卖私行为。这三种方式其实都是抓住了要害。如真心缉私,郊果肯定是十分明显的。说到查缉私盐种类其实多种多样,这里主要阐述以下几种:一是场私,就是盐户私自出售,俗称“卖毛盐”;二是商私,就是商人以官运盐,而私自夹带一部分;三是邻私,就是不相互侵越,如果有越界之盐,虽官亦私;四是船私,就是船主运盐时,预留空仓,以带私盐,沿途销售;五是军私,就是借军盐之名,实际上实行贩私;六是官私,就是官运局的官吏夹带私盐,借官局之名以营私。另外,还有肩私、担私、包私、帮私、滩私等等之各种各样方式方法。

旧时产盐,由公司定产销,将滩地租给灶民产盐,按滩交盐,凡制盐运销未经许可一律称之为“私盐”。官府或场商设武装巡查缉捕,谓之“缉私”。缉私的活动内容大致如下:

明正德二年(1507年),淮北盐场开始实行五户联保,以杜绝私盐。清雍正时,建立一套管理盐业生产的开晒、稽查制度。朝廷派熟悉盐务的官员逐日巡查。清乾隆九年(1744年)实行保甲法。民国初年,着手整顿缉私,缉私人员巡缉场区,盐政管理人员要到滩头督扫。抗日战争时期,淮北盐场有较多的盐斤被日本鬼子抢运回国,有的则被军匪走私贩卖。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加强缉私力度,凡经新浦之盐斤,都须经新浦火车站查验处查验,盐斤转运连云港的则由连云港放盐处查验放行。当然力度最大的当数建国后,结合“三反”运动,进行缉私教育,召开缉私评模会议,奖励有功人员。对投机掺假、暴利乱销行为予以打击。公安、法院、工商、盐政共同联手打击走私贩私行为,基本上杜绝了私盐假盐,使人民十分满意。

三、“两淮”盐务缉私规章及制度

没有规矩和制度不成方圆。对法则制度建设历个朝代都十分重视,为缉私工作奠定了基础。

春秋时管仲创“官山海”之策,其实行的是专卖之法,禁民私盐,这是最早的法规。民国3年,国民政府颁布《私盐治罪法》,规定凡未经盐务许可而制造、贩运的为私盐,予以拘役等。后又颁布《缉私条例》、《淮北各场登记驳盐船管理章程》等,实施五船连环互保,严厉缉查夹私和盐斤。民国17年,国民政府再次颁布《私盐治罪法》,规定:以贩私盐为特种罪犯,无论灶户、商人或行政官吏,如构成贩私罪,均按律治罪。民国18年,国民政府颁布《私盐轻微案件处理章程》,规定轻微案件系指老弱妇孺误犯盐法,肩挑负贩或随身夹带私盐者,初犯、再犯处以罚金或拘役,第3次犯禁均按《私盐治罪法》处罚。民国36年,国民政府颁布《盐政条例》,对数量在50市斤以下,500市斤以上的贩私者的处罚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新中国成立初始,两淮盐务局更加严厉地打击贩私行为,颁布了《淮盐缉私暂行办法》、《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1987年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盐政管理办法》及《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贩私行为的查处作出了更加务实、有效的规定。1995年,国务院发布《食盐专营办法》,从产、运、销等各方面对盐业管理作出详细规定。规范了流通秩序,维护了食盐营销,加大了执法力度,从2017年元月起,全国的食盐市场已全面放开。因为有了前期盐政的良好基础,可以相信,全国人民一定会吃上安全盐、放心盐。淮北盐场的历史功绩也将载入史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