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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晶地块租赁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21 阅读量:

因经营发展需要,现对华晶地块对外公开招租。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租赁物的基本情况

华晶地块位于开发区第十五小区,面积约10025.10㎡,意向报名人可自行前往租赁物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凡参与竞租者,视其对该租赁物的一切情况全部认可。

二、租赁物的用途

租赁物使用用途仅作为仓储使用,需要办理资质审核的,承租人自行办理。租赁物水电,承租人自行协调解决达到可使用状况所需的水、电、气及环保、消防等条件出租人提供产权证作为辅助(注:租赁物土地证用途为:工业用地

承租人不允许将所租赁资产进行转租,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三、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3年。

四、租赁底价

本次竞租金额为6万元/年

五、公告期限

2025421日起至20255617时止。

六、报名人基本条件

1、报名人应为企业法人、依法登记的组织。

2、报名人具备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等履约能力。

3、企业法人、依法登记的组织的相关经营证照齐全、有效。

4、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5、报名方和承租合同履行人应保持一致。如报名方设立全资子公司作为合同履行人的,报名人应对子公司履行合同提供担保。

6、有下列行为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不得报名参加竞租: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等企业法人;

2)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的企业法人;

3)与我公司发生过法律诉讼且败诉的或正在诉讼的企业法人。

七、报名时间、地点及方式

1、报名时间:2025421日至20255617:00

2、报名地点:徐圩投资公司综合管理部

3、联系人:丁乐东;联系电话:13815654325

4、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八、竞租方报名提交材料

1、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提供竞租保证金银行转账回单。

5、信用证明材料。

注:上述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九、竞租保证金的缴纳及退还方式

1、竞租保证金: 1万元竞租保证金。

2、缴纳竞租保证金:符合条件的竞租方,于竞租前缴纳竞租保证金。竞租保证金的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银行转账时须注明款项用途(包括报名人、报名项目名称)。竞租保证金的收款单位为:连云港市工投集团徐圩投资有限公司(开户行:东方银行徐圩支行;账号:3207052301201000009476),竞租保证金的缴纳方应与报名方保持一致。未按时缴纳竞租保证金的,虽已报名但也视同放弃本次竞价;报价最高者,获得承租权,竞租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并于获得承租权的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全额缴纳第一年租赁费。报名后未报价、未签订租赁合同及未按合同要求全额缴纳租赁费的,视同放弃本次承租权,保证金不予退还

3、竞租保证金的退还:竞租未成的,在10个工作日内凭竞租保证金交纳凭证不计息退还。

十、提交报价单

符合条件的竞价方凭竞租保证金缴纳凭证,于报价期间提交报价单,报价单需按我公司提供的报价单格式填写,并进行密封报送,我公司对竞价方上交的密封报价单进行统一封存保管。

十一、竞时间、地点

1、竞时间:202558日上午10:00开始(时间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逾时者视为放弃本次竞价。

2、报价单提交截止时间:202557下午4:00止。

3报价单提交地址:徐圩投资公司综合管理部。

4地点:徐圩投资公司中型会议室。

十二、竞流程

1、公开竞价。采取密封竞价的方式进行。所报价格不得低于公开的底价,报价单以密封的方式进行递交。有两方以上报价时,报价高者成为候选人,若出现相同最高报价,则相同最高报价再次报价再次报价的金额不得低于上次报价,最高价者成为候选人,以此类推,直至确定候选人。

2、竞租方报价低于租赁底价的,视为无效报价。

3、候选人若当场放弃承租权,则转为第二顺序方成为候选人,若第二顺序方放弃承租权,转为第三顺序方,以此类推,但无效报价除外。

4、只有一个竞租方的,以有效报价成为候选人。

5、候选人需公示2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该候选人获得承租权。

6、未能确定承租方的,由我公司另行对外公开租赁。

十三、特别约定

1、若承租方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承租方主动放弃租赁权,承租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2、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水、电、消防、生产、设施、设备、安全、环保等由乙方按相关法律规定自行解决、自行管理并自行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3、乙方承租该标的,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另作他用;在使用过程中应爱惜标的,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坏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立即修复并赔偿由此甲方造成的各种损失

4、不得在本租赁合同项下的土地上新建任何不可移动式建筑物、构筑物、其它附着物;不得对本租赁合同项下的土地进行抛填、场地硬化等,否则视同乙方放弃其财产所有权,对上述新增的建筑物、抛田、硬化等甲方有权处置,由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作任何补偿、赔偿

5因使用需要,标的进行改造的,需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实施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待租赁期满后,乙方需无条件将租赁物完好还给甲方,乙方不得向甲方要任何费用及补偿等

十四、竞租会场相关规定
1、租赁会场由我公司指派工作人员负责维持秩序,参加竞租方凭缴款保证金凭证、本人身份证,按规定依次进入竞租会场,谢绝非工作人员和未参加竞租人员入场。
2、参加竞租人员扰乱竞租会场或有恶意串通报价等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参加竞租资格。
3、竞租场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竞租人员必须服从场内工作人员管理。对有违反会场纪律者,不听从工作人员管理的,取消其参加竞租资格。

十五、风险提示

竞租方参加竞租前,需要实地对所报地块的现有条件、交通条件、环境等基础配套设施及相关条件进行勘查,并充分了解和认可,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租赁经营风险。竞租方获得租赁权后,不得以对租赁的现状不了解等理由放弃承租权。

十六、租赁合同签订

租赁合同以双方最终签署的合同为准。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样本)

连云港市工投集团徐圩投资有限公司

2025421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连云港市工投集团徐圩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地方的其他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等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签订合同前,乙方已实地对甲方出租的地块现有供电、供排水、交通等基础配套设施及土质、周边池塘、气候、环境等土地相关条件进行勘查,并充分了解和认可。自愿承担租赁经营所有风险。

第一条土地基本情况

1、甲方同意将位于开发区第十五小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使用,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范围。

2、租赁地块的总面积为10025.10㎡

第二条土地租赁用途

1、乙方承诺其承租该地块仅用于仓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该土地的用途。

2、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消防、安全、环保等手续均由乙方按相关法律规定自行解决、自行管理并自行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第三条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3年,即从日起至日止。

2、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前,乙方如需继续承租该地块的,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前2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并在双方就续租事宜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

1、租金的计算方式:/年。三年计:/年×3年=元(大写:)。

2、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大写:万元整)。本合同到期后如果乙方无违约,甲方在收回租赁物后十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其保证金,若乙方对甲方资产造成损失或有其他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无需通知乙方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

3、本合同租金采用先缴后租,按1为一个结算周期的方式支付,在本合同签订10日内一次性支付第一个结算周期的租金;在租赁合同下一个结算周期开始前30天内,乙方一次性支付下一个结算周期的租金。因乙方没有按约定期限及时缴纳租赁费用,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4、在租赁期间,如遇有国家政策调整,则甲方有权对租金进行相应的调整。如乙方不接受甲方对租金进行调整的,则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并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此情形下,乙方按实际使用天数支付租金,并应在收到甲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后3个自然日内返还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租赁地块上的建筑物、构造物及建筑附着物等。

5、甲方于乙方支付全年租金后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地块交付乙方使用。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按照合同收取土地租金的权利,乙方必须在约定时间内一次性缴清土地租赁费用。

2、甲方确保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享有土地使用权。

3、乙方因违反合同约定或有违法行为,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土地并阻止乙方在承租土地上从事一切经营或其它活动,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4、甲方保证出租土地的权属不存在任何矛盾纠纷,甲方无合法理由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经营活动。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在本合同第一条所载明的土地上,乙方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乙方在租赁经营期间,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独立承担经营责任,上述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的责任、民事、刑事及行政责任。因乙方经营场地造成自身、雇员或者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和赔偿,与甲方无关。甲方因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均有权向乙方追偿。

2、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土地上,乙方所经营的项目必须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全部手续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租赁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以转租、转借等形式交由第三方使用;不得对本租赁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租赁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买卖、抵押或其他担保形式等,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4、乙方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安装或者改良水电等附属设施的,应当提前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并且将相关的文件报甲方备案,如果对于安装有行政审批需要的,甲方根据需要可以协助乙方完成审批事项。

5、不得在本租赁合同项下的土地上新建任何不可移动式建筑物、构筑物、其它附着物;不得对本租赁合同项下的土地进行抛填、场地硬化等否则视同乙方放弃其财产所有权,对上述新增的建筑物、抛、硬化等甲方有权处置,由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作任何补偿、赔偿

6、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不得利用所承租的土地从事任何违法活动,经营活动必须守法经营。

7、承担租赁期内与甲方出租土地无关的各种纠纷处理。

8、乙方必须自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在承租期间负责安全、消防工作和治安管理。

第七条其他约定

1、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该租赁地块上新建临时性建筑物;经甲方书面同意新建的临时性建筑物应在租赁期满后30日内,乙方自行拆除,恢复所租赁地的原状,逾期不拆,视同乙方放弃其财产所有权,新增的临时性建筑物甲方有权处置,由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2、若乙方对租赁地块的利用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乙方在未取得有关政府部门书面的审批同意意见前,不得对租赁地块进行相应的利用。

3、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4、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因政策调整等政府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租赁地块由甲方无条件收回,租赁地块上的建筑物、构造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归甲方所有,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按实际使用的天数支付当期的租金,甲方在扣除乙方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后,将当期乙方已支付的剩余的租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5、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城市建设需要、政府征用行为等原因收回场所的,租赁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出租人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也不得要求其他第三方补偿或赔偿。承租人应无条件交还租赁场所,出租人按天计算并收取租金,无息退还剩余租金。

6乙方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同意解除本合同的,则本租赁合同终止,乙方无权要求甲方退还已交租金,甲方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20% 的违约金。

7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3个自然日内返还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租赁地块上的建筑物、构造物及建筑附着物等,若在租赁期内,前述租赁物发生毁损的,乙方应当就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若乙方迟延返还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租赁地块上的建筑物、构造物及建筑附着物等的,乙方应按日租金三倍的标准向甲方支付租赁物的使用费,同时,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收回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租赁地块上的建筑物、构造物及建筑附着物等。

8乙方自行解决因堆放货物产生的不良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周边民生、粉尘、噪音等,乙方按相关法律规定自行解决、自行管理并自行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9因该场地地质条件等原因,材料堆载后,若地面下沉,乙方负责将场地恢复原样

第八条违约责任及合同的解除

1、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交付租赁地块的,乙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支付,并按每日年租金1%的标准计收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逾期30个自然日仍未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租赁地块,并要求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支付租金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并提前收回租赁地块,同时由乙方承担合同年租金20%的违约金: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使用租赁地块的;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本租赁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租、买卖、抵押或其他担保形式等;

3)乙方不得在本租赁合同项下的土地上新建任何不可移动式建筑物、构筑物、其它附着物;不得对本租赁合同项下的土地进行抛填、场地硬化等。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租赁地块进行开发利用的。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纠纷,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条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的内容为准;补充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本合同的内容为准。

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收到乙方全额租金及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