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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轿车拍卖公告
发布时间:2019-03-28      信息来源:      发布人:huiwei      点击:
 

我公司因车辆更新,将原旧车别克君越轿车车号为:苏GV6810进行公开处置(已委托连云港东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鉴定评估,详情见附件。)现面向市场进行内部拍卖,车辆的具体情况及拍卖办法如下:

一、拍卖车辆的基本情况

1、黑色,排量2.4L,购车时间是2007419日。

2、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94月。

3、车辆保险有效期至201941224时。

二、车辆的拍卖办法

1、各竞买人在竞拍前需向公司账户一次性缴纳5000元现金作为保证金,中标的将自动转为购车款,如竞拍前不缴纳保证金者,不得参加本次拍卖活动。

2、本次车辆拍卖采用现场举牌方式,竞拍最高价者中标。

3、中标候选人需公示两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该候选人为中标者。

4、中标确定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清车款,签订车辆转让协议。

三、其他规定

1、如中标后五日内拒不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的,将取消中标资格,罚没保证金。

2、在车辆未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前,该车辆不得驶离本公司停车场。

3、该车辆的过户手续等一切费用由中标人负责,车辆的原有违章情况由本公司处理。

4、该车辆以现车、现况交易,此车在交付转户前不再做任何维修保养。

请有意向购买的单位或个人,于2019329日上午1130前携带有效证件到:房地产公司综合管理部报名登记,联系人:孙毅,联系电话:15950757481。开标前进行现场勘察车辆情况,并于2019411600整在房地产公司十三楼会议室进行现场报价(时间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逾时者视为放弃本次拍卖。

                               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9327

 

 

附件:

摘 要

江苏省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置车辆评估报告摘要

连东鉴评报字(2019年)第00039

    重要提示:以下内容摘自旧机动车评估报告,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旧动车评估报告全文。连云港东方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江苏省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采用现行市价法和重置成本法,对江苏省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属的苏GV6810号别克车进行了鉴定评估。本机构鉴定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程序,对委托鉴定评估车辆进行了实地查勘与市场调查,并对其在20190228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

(一)评估目的:为公开转让苏GV6810号别克车提供公允价值依据。

(二)评估对象与范围:江苏省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属的苏GV6810号别克车。

(三)价值类型及其定义:本项目采用的是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估价对象经适当营销后,由熟悉情况、谨慎行事且不受强迫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基准日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

(四)评估基准日:20190228日。

(五)评估方法:采用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

(六)评估结论:江苏省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属的苏GV6810号别克车。在评估基准日20190228日的评估价值为:                                  旧机动车评估结果

评估基准日:20190228

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至20190528                              金额单位: 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减率

%

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

1.74

0.75

-0.99

-56.90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1.74

0.75

-0.99

-56.90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中: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

其他非流动资产

资产总计

1.74

0.75

-0.99

-56.90

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

负债总计

净 资 产

1.74

0.75

-0.99

-56.90

                                                                      (保留两位小数点)

(七)本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三个月,自评估基准日20190228日起至20190528日止。

(八)鉴定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其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本项目评估目的使用和送交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目的;因使用本报告书不当而产生的任何后果与签署本报告

书的鉴定估价师无关;未经委托方许可,本鉴定评估机构承诺不将本报告书的内容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九)本评估报告内容的解释权属本评估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的特殊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均无权解释。

(十)提请报告使用者重点关注本报告特殊事项说明叙述的相关内容。

(十一)评估报告提出日期:20190311

连云港东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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