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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立分公司关于厂房门前10亩地块对外公开招租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18 阅读量:

翔立分公司关于厂房门前10亩地块对外公开招租的公告

因经营发展需要,拟将我公司厂房前10亩场地外公开招租。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租赁场地的基本情况

租赁场地翔立分公司厂房门前10亩,位于市大浦路东侧、先锋路南侧,目前为毛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意向报名人可自行前往租赁场地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

二、租赁场地的用途

租赁场地只能用于堆放设备、物资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以租赁双方签署的合同为准。由承租人自行协调解决达到可使用状况所需的水、气及环保、消防等条件。

承租人不得对租赁场地进行转租或分租。

三、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3年。

四、招租底价及保证金

1.场地公开招租第一年租金底价为4.5万元。从第二年起,每年按上年应交租金的5%递增。

2.报名时,竞租人需上缴公司竞租保证金0.5万元,竞租成功并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竞租保证金转为租赁保证金。竞租未成的,在5个工作日内凭竞租保证金交纳凭证不计息退还;报名后未报价或竞租成功后未按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承租人的报名资格条件

1、企业法人或自然人。

2、报名人具备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等履约能力。

3、企业法人、自然人的相关经营证照齐全、有效。

4、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自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5、报名人和承租合同履行人应保持一致。

六、招租程序

1、报名前,意向报名人须交纳竞租保证金。竞租保证金的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银行转账时须注明款项用途(包括报名人、报名项目名称)。竞租保证金的收款单位: 账户名称:连云港市工投集团台北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账 号:11560188000076878)。

2、对报名人的报名条件进行预审。通过预审资格的报名人,可以进入报价环节。

3、通过预审的报名人进行报价。报价采取密封方式,以不低于第一年租金底价进行报价,报价最高者取得承租权,如出现并列最高价,则采取多轮报价确定承租人,每次报价以仟元整数递增。所报价格低于4.5万元的作废。如只有1人报名通过预审,以不低于底价取得承租权

七、竞租人报名提交材料

1、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自然人需提供征信报告。

八、报名时间、地点和方法

(一)报名时间:2020年 11月 27日上午8时至11时。

(二)报名地点:翔立分公司

(三)委托他人代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四)联系人:徐先生 13775488807

九、竞标时间、地点

另行通知。

十、租赁合同签订

本公告合同所附的租赁合同(草案),为租赁双方签署正式租赁合同的重要依据。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草案)

附件2.租赁安全协议(草案)

附件3.房屋(场地)出租安全告知书(草案)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草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连云港市工投集团台北投资有限公司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地方的其他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等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土地基本情况

第一条

1.甲方同意将位于开发区大浦路东侧、先锋路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使用,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范围。

2.租赁地块的总面积为10亩(折合6670平方米)

3.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在租赁地块上已经存在的建筑物、构造物及建筑附着物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第二条土地租赁用途

乙方承诺其承租该地块仅用于堆放设备和物资,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该土地的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叁年,即从2020年日起至2023年日止。

2.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前,乙方如需继续承租该地块的,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前2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并在双方就续租事宜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

1.本合同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租赁物的第一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元),从第二年起,每年按上年应交租金的5%递增,即第二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元),第三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元),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元)。本合同到期后如果乙方无违约,甲方无息返还其保证金,若乙方对甲方资产造成损失或有其他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无需通知乙方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

2.本合同租金采用先缴后租,在本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支付第一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大写:元整);以后每年日前付清下一年度租金。

3.在租赁期间,如遇有国家政策调整,则甲方有权对租金进行相应的调整。如乙方不接受甲方对租金进行调整的,则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并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此情形下,乙方按实际使用天数支付租金,并应在收到甲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后3个自然日内返还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租赁地块上的建筑物、构造物及建筑附着物等。

4.乙方将租金支付至甲方以下的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连云港市工投集团台北投资有限公司

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

号:11560188000076878

5.甲方于乙方支付全年租金后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地块交付乙方使用。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按照合同收取土地租金的权利,乙方必须在约定时间内一次性缴清土地租赁费用。

2.甲方确保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享有土地使用权。

3.乙方因违反合同约定或有违法行为,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土地并阻止乙方在承租土地上从事一切经营或其它活动,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4.甲方保证出租土地不存在任何矛盾纠纷,甲方无合法理由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经营活动。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在本合同第一条所载明的土地上,乙方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乙方在租赁经营期间,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独立承担经营责任,上述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的责任、民事、刑事及行政责任。因乙方经营场地造成自身、雇员或者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和赔偿,与甲方无关。甲方因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均有权向乙方追偿。

2.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土地上,乙方所经营的项目必须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全部手续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

3.乙方不得将本租赁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以转租、转借等形式交由第三方使用;不得对本租赁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租赁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抵押或其他担保形式等,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4.乙方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安装或者改良水电等附属设施的,应当提前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并且将相关的文件报甲方备案,如果对于安装有行政审批需要的,甲方协助乙方完成审批事项。

5.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不得利用所承租的土地从事黄、赌、毒以及走私、贩私、制假、售假等违法活动,经营活动必须守法经营。

6.承担租赁期内与甲方出租土地无关的各种纠纷处理。

7.乙方必须自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在承租期间负责安全、消防工作和治安管理。

8.土地租赁期间如遇创卫或环境整治,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该租赁地块上新建永久性建筑物;经甲方书面同意新建的永久性建筑物应在租赁期满后30日内,乙方自行拆除,恢复所租赁地的原状,逾期不拆,视同乙方放弃其财产所有权,新增的永久性建筑物甲方有权处置,由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2.若乙方对租赁地块的开发利用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乙方在未取得有关政府部门书面的审批同意意见前,不得对租赁地块进行相应的开发利用。

3.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4.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因政策调整等政府原因或上级主管部门结构调整等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租赁地块由甲方无条件收回,租赁地块上的建筑物、构造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归甲方所有,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和其他任何第三方给予补偿。乙方按实际使用的天数支付当期的租金,甲方在扣除乙方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后,将当期乙方已支付的剩余的租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5.乙方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同意解除本合同的,则本租赁合同终止,乙方无权要求甲方退还已交租金,甲方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20% 的违约金。

6.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3个自然日内返还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租赁地块上的建筑物、构造物及建筑附着物等,若在租赁期内,前述租赁物发生毁损的,乙方应当就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若乙方迟延返还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租赁地块上的建筑物、构造物及建筑附着物等的,乙方应按日租金三倍的标准向甲方支付租赁物的使用费,同时,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收回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租赁地块上的建筑物、构造物及建筑附着物等。

第八条 违约责任及合同的解除

1.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交付租赁地块的,乙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支付,并按每日年租金1%的标准计收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逾期30个自然日仍未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租赁地块,并要求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支付租金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并提前收回租赁地块,同时由乙方承担合同年租金20%的违约金:

⑴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使用租赁地块的;

⑵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将本租赁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以转租、转借等形式交由第三方使用的;

⑶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对本租赁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抵押或其他担保形式等;

⑷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租赁地块进行开发利用的。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纠纷,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条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的内容为准;补充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本合同的内容为准。

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人(须有法人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收到乙方全额租金及保证金之日起生效(乙方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附件2.租赁安全协议(草案)

租赁安全协议

甲方(出租方):连云港市工投集团台北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为加强租赁区域的安全管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安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书),作为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责任

1.甲方应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资质证明等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完整或虚假,甲方有权单方终止与乙方之间合同的履行。

3.甲方要向乙方书面交清地下管网、危险源点和其他要害部位等安全注意事项。

4.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所查情况,及时向乙方反馈。

5.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检查时,有权向乙方询问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指导或提出安全检查的意见和建议。

6.甲方对辖区内所有租赁单位进行登记,建立台账,加强安全管理。

7.租赁期间,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法律法规、甲方的规章制度、应急演练等),并建立相关培训台账。

8.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乙方立即整改或排除。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与乙方之间合同的履行。

9.发现乙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求乙方停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监、消防、质监等部门报告。

二、乙方权利和责任

1.乙方应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乙方必须对自己提交的所有资质证明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并承担一切因此产生的影响和责任。

3.乙方入驻前要对工作环境及相关设施进行检查和确定,如有问题及时与甲方联系。

4.乙方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消防及正确使用特种设备的日常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并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乙方必须经常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装修和设备安装时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定;各类电器和机械设备应符合安全规定;安全阀等应定期校验,严禁超压、违规使用。

6.乙方在租赁期间因违反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造成单位人员伤亡事故,由乙方依法自行处理和解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7.乙方人员不准私自动用、拆卸、破坏甲方原有的设施,对场所的公用设施要自觉维护,一旦损坏将无条件赔付并及时恢复。由于未执行此项规定,造成乙方人员或甲方人员伤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8.乙方必须对本单位人员、家属、临时用工、参观人员、装运人员等一切出入该区域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或有关安全方面的培训,依法自行管理与检查,并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进入本区域人员发生伤亡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9.乙方严禁存放超过国家法定数量的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非法化学危险品,如因生产、经营需要使用或存放上述危险品,必须取得相关合法手续。

10.乙方对甲方现有固定的电源线路,严禁私自更改或违章搭接,对必须更改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得到甲方同意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实施。若私自接线,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拆除,有权拉闸停止供电。禁止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11.乙方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储存商品、货物的库房及生产车间严禁使用明火,不得用炉子直接取暖。车间、库房等场所严禁吸烟。

12.乙方要按消防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确保完好使用。必须确保消防通道畅通,禁止在房前门前及道路两侧堆放商品杂物等。

13.乙方使用电焊切割等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操作证,并按要求进行作业。严禁切割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体,出现事故或给他人造成损失,由乙方负全责。

14.乙方在租赁期间,有需要在租赁场所居住的职工或临时用工人员,必须及时报告甲方。乙方对在租赁场所居住或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负责,发生伤亡事故时,乙方承担全责。

15.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对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乙方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如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发生事故造成后果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16.乙方在特殊天时(高温、寒冬、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在承租(承包)区域内加强防范应对措施,保护自己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发生事故造成后果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17.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并视事故严重情况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

三、附则:

1.本协议与双方所签订的相关业务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有效期,从2020年月日至2023年月日止。

3.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4.本协议壹式捌份,甲方、乙方各肆份,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5.本合同履行地:甲方所在地。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月日年月日

附件3.房屋(场地)出租安全告知书(草案)

房屋(场地)出租安全告知书

为尽到我方告知义务,现将本场所的安全事项告知如下:

1.本场所现有设备及危险源点:本场所无设备

2.本场所用电负荷:无

3.本场所周边环境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本场所周边环境风险低

4.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坚持每日消防检查、巡查,及时做好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自查自改。

5.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在门窗安装固定铁栅栏、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不得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保证防火间距、防火分隔、防火分区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6.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的安全管理。不得私接电线,大功率电器线路应单独穿管敷设。电动自行车应远离可燃物停放,充电时间不超过10小时。人走时必须“关火、断电、关气”。

7.不得违法违规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8.如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不得使用、营业。

9.注意其他应避免的安全隐患。

10.发生异常及时通知我方。

告知方:被告知方:

月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