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财政部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研究起草了《关于政府采购领域本国产品标准及实施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12月5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给予本国产品相对于非本国产品20%的价格评审优惠。同时指出,政策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业内专家表示,相关政策明确了本国产品的具体标准,有利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一是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国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不包括贴牌、简单包装、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等。二是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达到规定比例。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具体占比要求。三是对特定产品,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组件成本占比要求的同时,还将确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等要求。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采购,主要是工业制造品,不包括农林牧副渔产品和矿产品等。具体来看,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货物类的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土地、建筑物及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包含多种产品,供应商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产品的成本总和80%以上的,对该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整体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据财政部方面介绍,上述通知出台后,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在充分征求包括内外资企业、协会商会在内的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于3到5年内制定有关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组件成本比例要求,以及对特定产品的关键部件和关键工序要求。在此之前,只要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即视同为本国产品。需要强调的是,政策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财政部方面表示,政府采购领域本国产品标准及支持政策出台后,无论是内资企业的产品还是外资企业的产品,只要符合标准即可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此外,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支持政策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相关国际经贸规则。在中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GPA)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国际协定后,将根据协定对其他参加方的产品予以豁免。
来源:金融时报